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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荔城区2014年春季教育系统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2-05】 【来源:】 【阅读:次】

荔 城 区 物 价 局

荔 城 区 教 育 局  文件

荔 城 区 财 政 局

 

荔价〔20142

 

关于荔城区2014年春季教育系统

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中学、中心小学,城区各小学、幼儿园、职教中心:

为了切实加强教育系统收费管理,进一步规范学校各项收费,根据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12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教办[2012]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对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616)、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对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的通知》(闽政办[2008]65号)、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免费提供农村义务教育教科书和做好部分教科书循环使用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教基[2008]6号)、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收费管理有关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4]149号)、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费[2009]360号)、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中职学校2011年秋季入学新生免学费工作的通知》(闽教财[2011]15号)、福建省物价局等五个部门《关于进一步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实行阳光收费工作的通知》(闽价费[2013]302号)、莆田市物价局、莆田市财政局、莆田市教育局《关于调整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莆市价[2013]79号)和莆田市物价局《关于公布莆田市2014年春季义务教育阶段城市公办中小学课本费限价标准的通知》(莆市价[2014]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将我区教育系统2014年春季学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办法及标准

1、取消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寄宿生住宿费,取消义务教育借读费,免费提供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教科书及作业本费,不得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只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对确需住宿的学生收取住宿费。城市低保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及作业本。城市中小学服装和社会实践食宿费用,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一事一收,事毕结清,多退少补,不得盈利”的原则进行处理,严禁强行统一收取。

2、课本各校应严格按照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小学教育用书目录范围征订。其中,教科书是学生必选部分,由学校统一征订,每门学科只能选订一种,纳入“一费制”范围。严禁向中小学生强制统一征订除课本之外的任何读物、教辅资料和其他商品,更不得将其纳入“一费制”范畴。

3、课本费、作业本费、寄宿生住宿费标准详见附表一。

二、普通高中及职业高中、职业中专收费办法及标准

根据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4]费149号)有关规定,普通高中收费项目确定为学费、择校费、代办费、寄宿生住宿费。对看电影、体检和社会实践等代办收费,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一事一收,事毕结清,多退少补,不得盈利”的原则进行处理。除此之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1、学费标准:农村普通高中每生每学期400元,城市所在地普通高中每生每学期收费650元;三级达标普通高中每生每学期收费700;二级达标普通高中每生每学期收费800;一级达标普通高中每生每学期900;公办中等职业学校一、二、三年级在校生全部免除学费。

2、代办费收费项目、标准及住宿生的住宿费标准详见附表二,住宿费有经区物价局审批通过,按新标准执行。各学校教学用书应严格按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范围征订。

3、根椐《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12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教办[2012]4号)文件规定,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严格执行“三限”政策,从2012年秋季学期开始,每个学校招收择校生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本校当年招收高中学生计划数(不包括择校生数)的20%。收费标准按《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政府纠风办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工作的通知》(闽价[2007]291号)规定执行(学校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学费)。

三、幼儿园收费办法及标准

幼儿园收费项目、标准按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费[2011]213号)及莆田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关于调整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莆市价[2013]79号)规定标准执行(标准详见附表三),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按每学期4.5个月一次性收取。

四、强化收费监督管理

1、各校应按本文规定收费标准,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公示内容,并按区教育局《关于转发〈福建省教育收费规程(试行)〉的通知》(荔教[2009]222号)文件要求,将校长公告书、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实收总额、收费资金的使用情况等内容及时公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没有收费也必须将校长公告书进行公示),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2、课本费、作业本费属代办费管理范围,其收费标准学校必须严格遵循“按实发生、据实收取、不得盈利、及时结算、多还少补”的原则,在学期末及时结算并向学生及家长公布;严格按照课本费的开支范围开支,其他费用不得在课本费中列支。

3、学校收费应根据《收费许可证》副本内容,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发票,中小学学杂费等事业性收费,应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4、校内食堂要讲究卫生,提高质量,为师生服务,本着保本经营的原则,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不得强制学生就餐。

5、各学校及教师一律不得强制或代办学生保险。

 

附件:1.义务教育阶段城市公办中小学收费标准

2.普通高中、职业高中、职业中专收费标准

3.幼儿园收费项目及标准

 

 

荔城区物价局              荔城区财政局

 

荔城区教育局

                             

            2014年2月10

 

抄送: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区委办、区府办、宣传部、监察局、审计局,各乡镇教委,存档。

荔城区教育局办公室               2014210日印发


表一:

义务教育阶段城市公办中小学收费标准

 

单位:元/生·学期

        项目

  

     

类别

杂费

课本费

作业

本费

城市寄宿生住宿费

备注

农村

城市

农村

城市

序号

1

2

3

4

5

6

7

 

一年

0

0

27

0

8

 

 

二年

0

0

27

0

8

 

 

三年

0

0

47

0

8

 

 

四年

0

0

47

0

8

 

 

五年

0

0

48

0

8

 

 

六年

0

0

46

0

8

 

 

七年

0

0

98

0

13

110

 

八年

0

0

102

0

13

110

 

九年

0

0

54

0

13

110

 

备注:

1、课本费、作业本费只能用于课本和作业本的支出,实行期末结算,多还少补的原则,不得用于其它开支。

2城市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只能按照“一费制”的标准收取课本费和作业本费,对确需寄宿的学生收取住宿费。同时,对城市中小学服装和社会实践的食宿两项代办费用,学校应按照“即时收取、按时结算、事毕结清、多退少补、不得盈利”的原则进行处理,

严禁强行统一收取,也不得在代办收费中加收其他费用。除此之外不得代办其他项目。   

3、农村中小学义务教育阶段,取消寄宿生住宿费、借读费、课本费、作业本费等各项收费项目。

附件:荔价〔201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