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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8-03-15】 【来源:】 【阅读:次】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

莆政综〔2016112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闽政〔2016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重要意义

2006年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以来,我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水平稳步提升,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水平不断提高。但随着新型城镇化建设和户籍制度改革的推进,学生流动性加大,建立健全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是教育领域的一项重大举措,有利于优化教育布局,推动城乡义务教育向更高层次的均衡发展;有利于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有利于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二、总体要求

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一体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稳步提升保障水平,创新经费管理方式,优化经费分担机制,构建新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三、经费分担办法

落实省定城乡统一的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标准(含增加公办寄宿制学校、小规模学校公用经费补助)、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免作业本及营养改善计划,所需资金由省、市、县(区、管委会)按比例分担。市、县(区、管委会)提高标准部分的资金,由同级财政承担。

四、主要内容及实施步骤

(一)实行义务教育“四免一补”政策

1.免除学杂费。继续对全市公办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自2016年秋季起,全市民办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省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标准执行。

2.免费提供教科书。自2016年秋季起,向全市义务教育学生(含民办学校)免费提供教科书、正版学生字典。国家和省规定课程由省级财政全额承担,地方课程由同级财政承担。

3.免费提供作业本。自2016年秋季起,对全市义务教育学生(含民办学校)免费提供作业本。农村公办义务教育学生免作业本费按省定标准(即小学30/.年、初中40/.年)执行;城市公办义务教育学生免作业本费标准按原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市直学校所需资金在提高的生均公用经费中列支,各区所属学校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承担;民办学校免作业本费资金由民办学校自筹解决。

4.免收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寄宿生住宿费。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免收全市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寄宿生住宿费,所需资金从增加的寄宿生公用经费中支出。

5.补助营养餐及生活费。对农村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校的寄宿生、全市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校中的低保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寄午餐学生补助营养餐,省定补助标准为1000/.年;同时对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寄宿制学校中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省定补助标准为小学1000/.年、初中1250/.年。全市公办寄宿制学校食堂服务人员经费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原则上至少按每100名寄宿生(不足100名的按100名计算)配备1名服务人员的标准配备食堂服务人员,工资补助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5-2倍确定,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承担。

(二)实行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三免两补”政策

即对全市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免收住宿费、补助生活费、补助交通费。特殊教育学校(班)的生均公用经费省定拨款标准为6800/.年;免费教科书省级补助标准为120/.年;对全市特殊教育学校(班)的寄宿学生和寄午学生补助生活费,省级补助标准为寄宿生3000/.年、寄午生1500/.年;市特教学校学生交通费补助标准为800/.年,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各县(区、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内特殊教育学生交通费补助标准,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承担。

(三)逐步提高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水平

1.全市城乡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费标准不低于省定基准定额。城乡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省定基准定额标准为2016年小学650/.年、初中850/.年,2017年小学750/.年、初中950/.年。从2016年秋季起,市直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比省定基准定额标准高200/.年。

2.提高小规模学校的公用经费补助水平。继续对不足100人的公办小学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同时,从2016年起,对100200人的公办小学按200人核定公用经费,对不足300人的公办初中校按300人核定公用经费。各县(区、管委会)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增加对边远、海岛学校以及贫困地区学校的公用经费补助。

3.对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寄宿生增加公用经费补助。增加寄宿生公用经费省定标准为2016年按300/.年、2017400/.年。

4.提高公办义务教育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参照特教学校省定生均公用经费6800/.年的标准执行,其中高于普通学生省定标准部分的资金由同级财政承担。

5.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省定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标准执行。从2016年秋季学期开始,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应按省定生均公用经费基本定额标准补助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学校应按财政拨款标准减免学生的学杂费。

(四)巩固完善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市、县(区、管委会)应进一步建立健全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经费投入机制,完善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新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项目建设规划编制制度,建设所需资金纳入地方公共财政预算。省级将继续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适当奖励。

(五)巩固落实城乡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政策。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确保本辖区内公办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财政、教育部门在分配绩效工资时,要加大对艰苦边远贫困地区的倾斜力度,要依法依规落实乡村教师工资待遇政策,依法为教师缴纳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从2016年起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建立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制度,乡村教师除享受乡镇工作补贴外,按平均不低于300/.月的标准予以生活补助,具体由各县(区、管委会)依据学校艰苦、边远程度实行差别化的补助标准,补助额度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所需经费由同级政府承担。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按照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4111号精神制定的乡村教师补助标准,低于省定最低补助标准的,应按省定标准予以调整;现行补助标准高于省定的,要确保水平不降低,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提高对边远、艰苦地区农村教师生活补助标准。

(六)加大对义务教育发展薄弱环节投入。继续实施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等相关项目。从2017年起,建立健全城乡义务教育学校信息技术等大件教学设备更新经费保障机制,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政府应安排专项资金为辖区内义务教育学校更新计算机等设备,提高义务教育中小学信息技术应用水平,原则上每5年更新一次。

五、组织保障

(一)切实落实各级政府应承担的责任。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落实相关政策,健全本地区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建立健全教育投入责任绩效评价机制,切实落实义务教育经费法定增长。根据国家和省义务教育投入政策调整情况,以及我市义务教育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适时完善我市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相关政策措施。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应在7月底之前制定落实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具体办法,报送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备案。

(二)优化中小学布局和资源配置。各地要根据农村城市化进程、人口流动的情况、产业和城市发展规划,及时调整完善中小学布局规划,将民办学校纳入本地区教育布局规划,完善义务教育民办学校扶持政策和管理机制。稳妥撤并乡村学校,保障适龄儿童就近入学,消除城镇学校“大班额”。进一步完善寄宿制学校、小规模学校及边远地区学校办学经费和条件保障机制。深化教师人事制度改革,健全城乡教师和校长交流机制,促进优质教育资源的均衡配置。

(三)加强经费预算和绩效管理。各级政府要加强本区域内教育经费的统筹安排,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对义务教育学校全口径预算编制工作的指导和管理。要严格按照新修订的《中小学财务制度》要求,规范义务教育学校财务管理,建立健全教育经费使用管理绩效评价机制。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义务教育综合信息管理,确保学生学籍信息、学校基本情况、教师信息等数据真实准确。

(四)完善信息公开和监督检查机制。各级政府要将义务教育经费预算安排、执行情况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各级财政、教育、物价、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要齐抓共管,每年定期对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使用管理、学校收费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义务教育经费及时、足额落实到位,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五)加大宣传力度。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要广泛利用各种宣传媒介,采取多种方式,向社会进行深入宣传,使党和政府的教育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确保统一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本实施方案自2016年起执行。凡以往规定与本方案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方案规定执行。

 

莆田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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