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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城区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寄宿制学校营养改善和生活补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3-15】 【来源:】 【阅读:次】

荔城区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寄宿制学校营养改善和生活补助工作的通知     

荔教综〔201837

 各有关学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闽教财[2017]11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莆政综[2016]112号)和《莆田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寄宿制学校营养改善和生活补助工作的通知》(莆教综[2018]17号)精神,规范我区寄宿制学校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和生活补助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寄宿制学校寄宿生和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寄宿制学校中建档立卡家庭和低保家庭(含特困人员)寄午餐学生,按每生每年1000元标准进行营养餐补助;同时,对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寄宿制学校中建档立卡家庭和低保家庭(含特困人员)寄宿生,按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标准补助生活费。

二、每年3月底和9月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学校义务教育营养餐评审会议小组研究通过寄宿生名单,并填写《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寄宿生评审会议记录表》(附件1),对评审通过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寄宿生名单(附件2)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公示结束,将公示结论写入公示名单上并拍照归档。经公示无异议后,各校于每年320日和1015日前将《XXXX季学期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寄宿生名单》(附件3)电子版和纸质版(签名盖章)上报至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对义务教育公办寄宿制学校中建档立卡、低保家庭(含特困人员)学生每学期比对一次,实施动态调整,各校根据比对出的名单进行认真落实,做到应助尽助。并于每年320日和1015日前将《XXXX季学期义务教育建档立卡家庭困难学生受助名单确认表》(附件4)和《XXXX季学期义务教育城乡低保家庭(含特困人员)学生受助名单确认表》(附件5)电子版和纸质版(签名盖章)报送至区教育局资助管理中心。

四、各校要切实加强对义务教育学校营养餐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经费发放工作,学校校长作为第一责任人负责营养餐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评审和发放等管理工作。学校要建立和完善学生资助档案,定期记录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变动情况,关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和学习。每年320日和1015日前将《XXX季学期荔城区 XX学校公办寄宿制学校营养餐或生活补助发放明细表》(附件6)电子版和纸质版(签名盖章)上报至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五、学校应积极创造条件,做好义务教育营养餐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工作,采取直接打入学生就餐卡、发放餐券或直接提供就餐方式。不得以现金的形式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或家长,不得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和学校公用经费支出,不得用于劳务费、宣传费、运输费等工作经费,坚决杜绝各种形式的克扣、截留、挤占和挪用。

六、各校要规范资助程序,提高资助资金使用效益,把资助工作落实到每一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保他们得到相应的资助。

七、以后学期营养改善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工作若无变化将不再另作通知,请以此份通知要求开展工作。

联系电话:0594-2392770,邮箱:lcqjcg@163.com

 

                                 荔城区教育局

                                                                      2018年35